一、技术合同登记
1.登记对象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以及转让合同,都应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登记受理部门
①技术转让类(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代办处;
②技术开发类(横向科技项目):广东省第二技术合同登记点(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3. 登记所需材料(均为电子版)
技术合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合同类型 | 申报所需材料 |
1.技术开发类 (横向科技项目) | 1.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扫描文件 |
2.项目费用清单签名盖章原件扫描文件 | |
3.项目技术方案签名盖章原件扫描文件 | |
2.技术转让类(专利转让) | 1.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扫描文件 |
2.专利变更《手续合同通知书》(办理专利权人变更后可获得); | |
3.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转让申请权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 |
4.其他相关材料(付款凭证等)。 | |
3.咨询、服务类 (横向科技项目) | 1.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扫描文件 |
二、登记操作步骤
1.项目负责人使用个人账号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在系统菜单栏选择“申报管理”中的“填写申请书”,点击右侧的“新增项目申请”;
2.选择类别:区域创新能力与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击“操作”(最右侧);
3.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承担单位为“华南师范大学”,点击“继续”;选择单位类型为:“卖方单位”,点击“填写申请”;
4.按要求依次填写合同相关信息,申报人为项目负责人,并按要求上传附件材料。所有技术合同文本均以电子形式上传,无需递交纸质材料。申报人须对上传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诺负责;
5.“合同信息”栏中,①技术转让类合同(专利转让)登记机构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②非专利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类合同(横向科技项目)登记机构选择-“华南理工大学”。
6.信息填报完毕并按要求上传附件材料,点击“填写检查”(右下角),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等待登记点工作人员审核。
7.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在系统发放“合同认定证明”电子文件,作为合同登记和办理免税的凭证。
8.办理入账手续时,需在“科研经费入账申请”中上传“合同认定证明”电子文件作为附件。
三、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情形
1.专利权已经终止、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
2.非专利技术成果,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
3.其他不具有技术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四、技术合同分类说明
合同类型 | 说明 |
1.技术开发类(横向科技项目)合同 【享受免税政策】 | (一)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
2.技术转让类(专利转让)合同 【享受免税政策】
|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授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
3.技术咨询合同 【不享受免税政策】 |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
4.技术服务合同 (含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不享受免税政策】 | (一)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
五、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的优惠政策
1.减免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财税〔2016〕36号)(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开发或者技术转让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可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8〕60号、财税〔2018〕58号)
2.职称评价证明材料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粤人社规〔2015〕4号)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审核期限:从受理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单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报单位或个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2.办理费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收费。
3.如有审核问题,请咨询
①技术转让类(专利):广州代办处登记点:020-89281785(技术合同登记审核员) 020-87681948(代办处总机);
②技术开发类(横向科技项目):广东省第二技术合同登记点(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020-87110537。
4.技术转让类(专利)合同认定登记办理指引(广州代办处):https://url.scnu.edu.cn/record/view/index.html?key=68a683971f525f05f739d698ab404d9e